发布日期:2008-10-29 阅读: 次
学位〔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届学科评议组于2003年组成,先后承担了第九、第十次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定期评估的复审工作,对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有关意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组织章程》)的规定,决定对第五届学科评议组进行换届并同时选聘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科评议组的设置
第五届学科评议组共设七十个评议组。本次学科评议组换届,仍按一级学科或几个相近一级学科设置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设置的具体方案将根据评议组开展工作的需要确定。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的选聘
1.各学科评议组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五人。评议组成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的经验,正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年龄在50岁以下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要从严控制担任校级领导的专家的选聘人数。
2.为保持评议组工作的连续性,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章程》的规定,选聘第六届成员时,每个学科评议组可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从第五届成员中续聘,续聘人员数不超过二分之一。
3.在充分考虑学科专业覆盖面和代表性的基础上,以从高等学校选聘为主,亦可从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实际工作部门选聘评议组成员。
4.新选聘的评议组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年龄在55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专家、学者要占较大比例。少数学科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拟聘的评议组召集人的年龄不超过65岁。
续聘的第五届成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推荐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方法和步骤
1.请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本部门涉及的有关一级学科(参见1997年颁布实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包括新增设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向所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一般应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他工作部门等进行部署或征求意见,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的推荐工作。
各单位按照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推荐人员名单,每个单位在同一个一级学科范围内推荐的人员不超过3名。
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条件,对单位推荐人员名单进行认真遴选,提出本部门的推荐人员名单,并分一级学科按优先次序填写汇总表(附件一)和简况表(附件二)。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及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可以推荐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有关事宜由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通知。每位委员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学科评议组成员推荐人数不超过本评议组人数的三分之一,提出的推荐名单只须填写汇总表(附件一)。
3.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部门推荐人员名单(附件一、二)以及相应的数据文件(数据录入要求及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两份,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委员、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推荐的成员名单(附件一)直接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寄)送有关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0月31日。
四、推荐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在分别同各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求第五届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意见后,提出学科评议组第六届成员名单(草案),提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五、在学科评议组换届和选聘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工作未完成之前,凡涉及有关学科评议组的工作,仍由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承担。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