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对校级高等教育研究拨给专项经费,用于项目资助、评审和成果奖励等。重点课题经费不超过一般课题经费的2倍;招标(委托)课题经费不超过重点课题经费。学校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高教研究所)、审计处负责课题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课题经费一次性拨付,专款专用,由课题主持人负责审批。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学校最新关于校内课题经费使用管理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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